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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罪名【间谍罪】!这些行为,都是间谍行为!

今天是4月15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维护国家安全,你我有责。 一起学习贯彻执行相关法律,增强危机忧患意识,树立国家安全观念,为维护国家安全作出应有贡献。 下面跟着小法,学习法考中的刑法罪名——间谍罪。 间谍罪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行为:三种间谍行为 参加间谍组织。指加入外国政府或者境外势力建立的旨在收集其他国家情报,对他国进行颠覆破坏活动,破坏他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成为其成员。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指尚未加入间谍组织,而是接受间谍组织以及间谍组织代理人的指令,完成其所交给的收集情报等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即采用各种手段向敌人指示其所轰击(轰炸炮击)的目标。 本案是行为犯(抽象危险犯),行为实施完毕即为既遂。 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 对于国籍没有限制,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罪过形式:故意 实施第一种行为须明知是外国或境外势力建立的间谍组织而参加;实施第二种行为须明知是间谍组织或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而接受;实施第三种行为须明知对方是敌人。敌人即与我国处于敌对关系的一方,或者与我国处于交战状态的一方。 相关法条 《刑法》第110条 【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特别提醒 行为人不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间谍组织代理人、敌人,无法构成间谍罪。但可能构成其他涉密犯罪(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 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明知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1.对象人: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 (1)“境外”即我国大陆地区以外,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并不要求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与我国为敌。 (2)如果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属于间谍组织、间谍组织代理人,行为人明知而实施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间谍罪。 (3)如果对象是境内组织、机构、人员,行为人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犯罪。 2. 行为对象:国家秘密、情报。 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确定的事项,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情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缩小解释)。 3. 行为:四种形式,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非法提供:指违反法律规定而提供;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关、组织、人员的,也属非法提供,可构成本罪。 4. 罪过形式:故意。 明知对象是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并且明知对象是国家秘密、情报,仍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也认为有故意,构成本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26-04-15 17:52:22

法考资料分享(2月11日)

【法考基础题库】 https://tyvjw.xetslk.com/s/1Y34n0 【法考八科考点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5p2Y 【法考入门指南】 https://tyvjw.xetslk.com/s/3lWZA3 【刑法、民法易混淆概念对比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moNM 【刑法打卡表】(两个月过一遍刑法) https://0arw6.xetslk.com/s/1hCTAx 【法考八科思维导图】 https://tyvjw.xetslk.com/s/1ETZXw 【法考客观题回忆版真金题】https://0arw6.xetslk.com/s/4hQFwy 【法考八科精讲学习包】 https://0arw6.xetslk.com/s/ktmiU 【法考三诉速记手册】 https://tyvjw.xetslk.com/s/3KAFb2 【理论法主观模拟题】 https://0arw6.xetslk.com/s/2H5ngB 【刑法常考法条】 https://0arw6.xetslk.com/s/1i2BMr 【主观题小案例练习】 https://tyvjw.xetslk.com/s/38w09 【论述题模拟题】 https://tyvjw.xetslk.com/s/3QSEm1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https://tyvjw.xetslk.com/s/22cpQo 【肖沛权老师刑诉答题模板】 https://tyvjw.xetslk.com/s/2kexnP 【2025年法考新大纲强化专题】 https://0arw6.xetslk.com/s/3Re7gQ 【2025法考新增速递】 https://tyvjw.xetslk.com/s/4gVGy7 【刑法分论复习】 https://tyvjw.xetslk.com/s/syJbb 【《民法典》应知应会知识】 https://tyvjw.xetslk.com/s/4v5otI 【法考客观真金题在线题库】 https://0arw6.xetslk.com/s/kamRo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与民法典关联对照】 https://tyvjw.xetslk.com/s/2AzC1B 【刑诉流程卷轴】 https://tyvjw.xetslk.com/s/1tBbux 【刑法复习资料包】https://0arw6.xetslk.com/s/3AsEWa 【2025年法考放宽地方名单】 https://0arw6.xetslk.com/s/4e1l3W 【刑诉记忆口诀带背】 https://0arw6.xetslk.com/s/1JIHY5

2026-04-15 15:35:33

【基础阶段】考点打卡Day 16,学习刑法的“事实认识错误(一)”!

法考知识储备到位,考场方能游刃有余!基础根基打牢,题型方能灵活应对! 跟着小法,学习法考知识点!搭配相关练习题,学以致用,巩固实践! 2026年法考备战进行时!全力以赴,成功上岸! 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事实认识错误(一) 01 知识点详解 事实认识错误的第一种分类方法 (不法要素): 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手段错误。 根据行为人主观认错的不法要素(对象、结果、因果关系、行为及手段) 为何,可将事实认识错误区分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手段错误(本部分按“法定符合说”讲解,不考虑违法阻却事由)。认识错误是主观问题,区分其类别应当首先从行为人主观出发。 (一) 对象错误 ( 对象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对象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将对象乙,误认作是对象甲加以侵害的情形。 1.同类对象错误 (具体错误): 欲杀甲,误将乙认作甲,而杀害 2.异类对象错误 (抽象错误): 欲杀熊猫 (甲),误将人 (乙) 认作熊猫,而杀害 (二) 打击错误 (方法错误) 1.区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标准和方法 (事实标准)。在对象错误(对象认识错误) 与打击错误中,实际损害的对象 (结果) 与预期的对象(结果) 都不一致,但打击错误中行为人没有认错对象。因此,二者区分关键就在于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认错客观对象。 2.打击错误的分类。 依照法定符合说,打击错误的分类与处理方法,以前述对象错误类似。 (1) 同类打击错误(具体错误): 针对对象 (A 罪对象) 进行侵害,但实际却造成了对象甲 (A罪对象) 损害的结果:对象乙、对象甲虽不一致,但并没有超出同一罪名 (A 罪)构成要件范围。依照法定符合说,同类打击错误(具体错误),不影响对实际侵害对象的故意成立。如果实行行为造成了构成要件范围内的结果,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2) 异类打击错误 (抽象错误): 针对对象乙 (B 罪对象) 进行侵害,但实际却造成了对象甲(A罪对象) 损害的结果:对象乙、对象甲分属两个不同罪名 (B 罪、A罪) 的构成要件。异类打击错误(抽象错误),对实际侵害对象没有故意(可能具有过失)。通常是两罪的想象竞合。 (三) 因果关系错误 1. 具体因果流程偏离(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指客观上导致结果发生的因果流程与行为人预设的因果流程不一致,但仍系实行行为导致结果,而无重大偏差 (未超过同一构成要件)。具体因果流程偏离涉及的问题是: 主观故意的成立是否需认识到具体因果流程。一般认为,故意的成立只需认识到大概因果流程,无需认识到具体因果流程。因而,应当认定此认识错误,行为人对具体流程具有故意,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2.结果提前实现(构成要件提前实现)。指行为人预设采取数个系列动作组成的行为实现结果,实际上提前实现了预想结果。(事例] 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 3.事前故意(韦伯故意、结果延后发生、后继行为实现结果)。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动作(通常是杀人、抢劫、绑架等杀人行为) 已经造成结果,出于抛尸等事后目的而实施第二个动作,实际上是第二个动作才导致预期的结果 (通常是死亡结果) 的情况。[事例]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 (第一动作),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河中 (第二动作),实际上乙是溺死于水中。 (四) 手段错误 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客观上采取的行为手段,与主观预想的手段不一致的情况。系行为人对行为要素的认识错误。通常情形是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手段可以导致结果,但从事后来看手段不能导致结果。例如行为人误将砂糖当作砒霜杀人:或者欲用画符念咒的方法杀人。对于手段错误的处理,应当先从客观上认定行为手段的客观危害性、行为性质,再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对此行为有无故意。 1.行为人采取的手段客观上具有危险性时,构成犯罪未遂。 2.行为人采取的手段客观上不具危险性,应不作犯罪处理(不可罚的不能犯:详见后文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一节)。(事例] 误将砂糖当作砒霜杀人,一般不能构成犯罪。而对于依照行为人的主观计划实施,在客观上绝对不能实现结果的情况 (迷信犯),当然在客观上也不具危险性,不能构成犯罪。 ( 五) 通常以行为人实施实行行为当时的主观认知来识别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类别的识别,还存在判断“时点”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行为人实施实行行为当时的主观认知,按同时性原则,对应于当时的客观事实,来确定认识错误类别。亦即,认识错误一般指实行行为当时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前文表格、分类标准、认定结论,就是建立在实行行为的基础之上。当然,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存在认识错误,只不过判断过程中往往被忽略。需要注意的是,认识错误的判断不能错位,不能以预备行为时行为人的主观,对应实行行为时的客观事实判断。 02 真金题带练 (2007年单选)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 【参考答案】 A

2026-04-15 15:32:17

【基础阶段】考点打卡Day 17,学习刑法的“事实认识错误(二)”!

法考知识储备到位,考场方能游刃有余!基础根基打牢,题型方能灵活应对! 跟着小法,学习法考知识点!搭配相关练习题,学以致用,巩固实践! 2026年法考备战进行时!全力以赴,成功上岸! 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事实认识错误(二) 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 (常用于打击错误、具体错误的区分) (一) 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区别 法定符合说(罪名故意 VS 实际事实): 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构成要件范围内是一致的,对该事实就成立故意。亦即,判断行为人对特定对象结果有无故意,法定符合说是将实际事实与罪名故意对比。先确定行为人是何罪故意,再看具体事实 (特定对象结果) 是否在该罪故意包容的范围之内,如在范围之内,即使不在行为人的具体预想内容范围内,也认为有故意。 具体符合说 (行为人具体预想 VS 实际事实): 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对该事实才成立故意。亦即,判断行为人对特定对象结果有无故意,具体符合说是将实际事实与行为人具体预想内容 (如射程范围内的对象等) 对比,看实际发生的特定对象结果是否在行为人具体预想的范围内,如在范围内才有故意,不在具体预想范围内就无故意。 (二) 具体符合说的适用范围 1.我国理论与实践的通说是“法定符合说”。故而,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只有在题目有明文提示“依照具体符合说”如何认定时,才能按具体符合说进行认定;如果没有明文提示“依照具体符合说”如何认定,则一律依据法定符合说认定,不能按具体符合说认定。 2.判断结论。 (1) 只有打击错误中的具体错误,法定符合说 (故意犯罪未遂、故意犯罪既遂,想象竞合) 与具体符合说(故意犯罪未遂、过失犯罪,想象竞合),判断结论不一致。 (2) 对象错误中的具体错误,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判断结论是一致的: 对于实际对象都认为是故意犯罪既遂。 (3) 抽象错误,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判断结论也是一致的对于实际对象都认为是过失。 真金题带练 (2008年多选)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 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飞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D.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参考答案】 AB

2026-04-15 14:41:42

法考资料分享(2月12日)

【法考基础题库】 https://tyvjw.xetslk.com/s/1Y34n0 【法考八科考点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5p2Y 【法考入门指南】 https://tyvjw.xetslk.com/s/3lWZA3 【刑法、民法易混淆概念对比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moNM 【刑法打卡表】(两个月过一遍刑法) https://0arw6.xetslk.com/s/1hCTAx 【法考八科思维导图】 https://tyvjw.xetslk.com/s/1ETZXw 【法考客观题回忆版真金题】https://0arw6.xetslk.com/s/4hQFwy 【法考八科精讲学习包】 https://0arw6.xetslk.com/s/ktmiU 【法考三诉速记手册】 https://tyvjw.xetslk.com/s/3KAFb2 【理论法主观模拟题】 https://0arw6.xetslk.com/s/2H5ngB 【刑法常考法条】 https://0arw6.xetslk.com/s/1i2BMr 【主观题小案例练习】 https://tyvjw.xetslk.com/s/38w09 【论述题模拟题】 https://tyvjw.xetslk.com/s/3QSEm1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https://tyvjw.xetslk.com/s/22cpQo 【肖沛权老师刑诉答题模板】 https://tyvjw.xetslk.com/s/2kexnP 【2025年法考新大纲强化专题】 https://0arw6.xetslk.com/s/3Re7gQ 【2025法考新增速递】 https://tyvjw.xetslk.com/s/4gVGy7 【刑法分论复习】 https://tyvjw.xetslk.com/s/syJbb 【《民法典》应知应会知识】 https://tyvjw.xetslk.com/s/4v5otI 【法考客观真金题在线题库】 https://0arw6.xetslk.com/s/kamRo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与民法典关联对照】 https://tyvjw.xetslk.com/s/2AzC1B 【刑诉流程卷轴】 https://tyvjw.xetslk.com/s/1tBbux 【刑法复习资料包】https://0arw6.xetslk.com/s/3AsEWa 【2025年法考放宽地方名单】 https://0arw6.xetslk.com/s/4e1l3W 【刑诉记忆口诀带背】 https://0arw6.xetslk.com/s/1JIHY5

2026-04-15 14:39:17

法考资料分享(2月13日)

【法考基础题库】 https://tyvjw.xetslk.com/s/1Y34n0 【法考八科考点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5p2Y 【法考入门指南】 https://tyvjw.xetslk.com/s/3lWZA3 【刑法、民法易混淆概念对比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moNM 【刑法打卡表】(两个月过一遍刑法) https://0arw6.xetslk.com/s/1hCTAx 【法考八科思维导图】 https://tyvjw.xetslk.com/s/1ETZXw 【法考客观题回忆版真金题】https://0arw6.xetslk.com/s/4hQFwy 【法考八科精讲学习包】 https://0arw6.xetslk.com/s/ktmiU 【法考三诉速记手册】 https://tyvjw.xetslk.com/s/3KAFb2 【理论法主观模拟题】 https://0arw6.xetslk.com/s/2H5ngB 【刑法常考法条】 https://0arw6.xetslk.com/s/1i2BMr 【主观题小案例练习】 https://tyvjw.xetslk.com/s/38w09 【论述题模拟题】 https://tyvjw.xetslk.com/s/3QSEm1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https://tyvjw.xetslk.com/s/22cpQo 【肖沛权老师刑诉答题模板】 https://tyvjw.xetslk.com/s/2kexnP 【2025年法考新大纲强化专题】 https://0arw6.xetslk.com/s/3Re7gQ 【2025法考新增速递】 https://tyvjw.xetslk.com/s/4gVGy7 【刑法分论复习】 https://tyvjw.xetslk.com/s/syJbb 【《民法典》应知应会知识】 https://tyvjw.xetslk.com/s/4v5otI 【法考客观真金题在线题库】 https://0arw6.xetslk.com/s/kamRo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与民法典关联对照】 https://tyvjw.xetslk.com/s/2AzC1B 【刑诉流程卷轴】 https://tyvjw.xetslk.com/s/1tBbux 【刑法复习资料包】https://0arw6.xetslk.com/s/3AsEWa 【2025年法考放宽地方名单】 https://0arw6.xetslk.com/s/4e1l3W 【刑诉记忆口诀带背】 https://0arw6.xetslk.com/s/1JIHY5

2026-04-14 15:38:22

法考资料分享(2月25日)

【法考基础题库】 https://tyvjw.xetslk.com/s/1Y34n0 【法考八科考点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5p2Y 【法考入门指南】 https://tyvjw.xetslk.com/s/3lWZA3 【刑法、民法易混淆概念对比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moNM 【刑法打卡表】(两个月过一遍刑法) https://0arw6.xetslk.com/s/1hCTAx 【法考八科思维导图】 https://tyvjw.xetslk.com/s/1ETZXw 【法考客观题回忆版真金题】https://0arw6.xetslk.com/s/4hQFwy 【法考八科精讲学习包】 https://0arw6.xetslk.com/s/ktmiU 【法考三诉速记手册】 https://tyvjw.xetslk.com/s/3KAFb2 【理论法主观模拟题】 https://0arw6.xetslk.com/s/2H5ngB 【刑法常考法条】 https://0arw6.xetslk.com/s/1i2BMr 【主观题小案例练习】 https://tyvjw.xetslk.com/s/38w09 【论述题模拟题】 https://tyvjw.xetslk.com/s/3QSEm1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https://tyvjw.xetslk.com/s/22cpQo 【肖沛权老师刑诉答题模板】 https://tyvjw.xetslk.com/s/2kexnP 【2025年法考新大纲强化专题】 https://0arw6.xetslk.com/s/3Re7gQ 【2025法考新增速递】 https://tyvjw.xetslk.com/s/4gVGy7 【刑法分论复习】 https://tyvjw.xetslk.com/s/syJbb 【《民法典》应知应会知识】 https://tyvjw.xetslk.com/s/4v5otI 【法考客观真金题在线题库】 https://0arw6.xetslk.com/s/kamRo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与民法典关联对照】 https://tyvjw.xetslk.com/s/2AzC1B 【刑诉流程卷轴】 https://tyvjw.xetslk.com/s/1tBbux 【刑法复习资料包】https://0arw6.xetslk.com/s/3AsEWa 【2025年法考放宽地方名单】 https://0arw6.xetslk.com/s/4e1l3W 【刑诉记忆口诀带背】 https://0arw6.xetslk.com/s/1JIHY5

2026-04-14 14:15:41

法考资料分享(2月26日)

【法考基础题库】 https://tyvjw.xetslk.com/s/1Y34n0 【法考八科考点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5p2Y 【法考入门指南】 https://tyvjw.xetslk.com/s/3lWZA3 【刑法、民法易混淆概念对比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moNM 【刑法打卡表】(两个月过一遍刑法) https://0arw6.xetslk.com/s/1hCTAx 【法考八科思维导图】 https://tyvjw.xetslk.com/s/1ETZXw 【法考客观题回忆版真金题】https://0arw6.xetslk.com/s/4hQFwy 【法考八科精讲学习包】 https://0arw6.xetslk.com/s/ktmiU 【法考三诉速记手册】 https://tyvjw.xetslk.com/s/3KAFb2 【理论法主观模拟题】 https://0arw6.xetslk.com/s/2H5ngB 【刑法常考法条】 https://0arw6.xetslk.com/s/1i2BMr 【主观题小案例练习】 https://tyvjw.xetslk.com/s/38w09 【论述题模拟题】 https://tyvjw.xetslk.com/s/3QSEm1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https://tyvjw.xetslk.com/s/22cpQo 【肖沛权老师刑诉答题模板】 https://tyvjw.xetslk.com/s/2kexnP 【2025年法考新大纲强化专题】 https://0arw6.xetslk.com/s/3Re7gQ 【2025法考新增速递】 https://tyvjw.xetslk.com/s/4gVGy7 【刑法分论复习】 https://tyvjw.xetslk.com/s/syJbb 【《民法典》应知应会知识】 https://tyvjw.xetslk.com/s/4v5otI 【法考客观真金题在线题库】 https://0arw6.xetslk.com/s/kamRo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与民法典关联对照】 https://tyvjw.xetslk.com/s/2AzC1B 【刑诉流程卷轴】 https://tyvjw.xetslk.com/s/1tBbux 【刑法复习资料包】https://0arw6.xetslk.com/s/3AsEWa 【2025年法考放宽地方名单】 https://0arw6.xetslk.com/s/4e1l3W 【刑诉记忆口诀带背】 https://0arw6.xetslk.com/s/1JIHY5

2026-04-14 14:00:07

法考资料分享(2月27日)

【法考基础题库】 https://tyvjw.xetslk.com/s/1Y34n0 【法考八科考点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5p2Y 【法考入门指南】 https://tyvjw.xetslk.com/s/3lWZA3 【刑法、民法易混淆概念对比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moNM 【刑法打卡表】(两个月过一遍刑法) https://0arw6.xetslk.com/s/1hCTAx 【刑诉流程卷轴】 https://tyvjw.xetslk.com/s/1tBbux 【刑法复习资料包】https://0arw6.xetslk.com/s/3AsEWa 【法考八科思维导图】 https://tyvjw.xetslk.com/s/1ETZXw 【法考客观题回忆版真金题】https://0arw6.xetslk.com/s/4hQFwy 【法考八科精讲学习包】 https://0arw6.xetslk.com/s/ktmiU 【法考三诉速记手册】 https://tyvjw.xetslk.com/s/3KAFb2 【理论法主观模拟题】 https://0arw6.xetslk.com/s/2H5ngB 【刑法常考法条】 https://0arw6.xetslk.com/s/1i2BMr 【主观题小案例练习】 https://tyvjw.xetslk.com/s/38w09 【论述题模拟题】 https://tyvjw.xetslk.com/s/3QSEm1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https://tyvjw.xetslk.com/s/22cpQo 【肖沛权老师刑诉答题模板】 https://tyvjw.xetslk.com/s/2kexnP 【2025年法考新大纲强化专题】 https://0arw6.xetslk.com/s/3Re7gQ 【2025法考新增速递】 https://tyvjw.xetslk.com/s/4gVGy7 【刑法分论复习】 https://tyvjw.xetslk.com/s/syJbb 【《民法典》应知应会知识】 https://tyvjw.xetslk.com/s/4v5otI 【法考客观真金题在线题库】 https://0arw6.xetslk.com/s/kamRo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与民法典关联对照】 https://tyvjw.xetslk.com/s/2AzC1B 【2025年法考放宽地方名单】 https://0arw6.xetslk.com/s/4e1l3W 【刑诉记忆口诀带背】 https://0arw6.xetslk.com/s/1JIHY5

2026-04-14 13:50:24

刑法分论50个黄金考点!分论复习,先掌握这些罪名!

法考的考查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在备考的时候,法考er既要横向比较,注意学科与学科之间的交叉点;也要纵向联系,注意考点与考点之间的关联点。 刑法的考查便喜欢将总论和分论的知识点联系起来,用分论的罪名考查总论的内容,也是比较常见的刑法题。 因此,建议法考er学习刑法分论时,不要和总论完全分离,而是要有意识地将总论的知识点穿插进去。 跟着小法,一起来复习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50个黄金考点刑法分论罪名繁多且细碎,多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考查。具体来看,重点罪名、相似罪名(如抢劫罪与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差异、新增与热点问题等内容,是刑法分论的常考方向。 同学们可以用表格将相关罪名的关键词和区分点列出来,同时,也要记得及时复习巩固,强化记忆。 1、法条竞合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整体法优于部分法;交叉竞合(择一重);基本法优于补充法。 2、“公共安全”的含义;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4、破坏公共设施类犯罪 5、涉枪犯罪、恐怖犯罪 6、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8、走私犯罪 9、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 10、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洗钱罪:7种脏钱;任何协助流动、洗白行为;自洗钱构成洗钱罪 11、金融诈骗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12、危害税收征管犯罪 1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4、扰乱市场秩序犯罪 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合同诈骗罪。 15、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 16、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17、性犯罪 18、非法拘禁罪 19、绑架罪 20、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类犯罪 21、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 2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23、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遗弃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 24、强迫劳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5、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占有目的 26、抢劫罪;抢夺罪 27、敲诈勒索罪 28、盗窃罪 29、诈骗罪 30、侵占罪 31、故意毁坏财物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32、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证件、印章类犯罪;招摇撞骗罪 33、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黑社会犯罪;计算机犯罪 34、妨害司法犯罪 35、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36、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37、危害公共卫生罪 38、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39、毒品犯罪 40、卖淫周边犯罪 41、淫秽物品犯罪 42、国家工作人员(四类单位+从事公务) 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与身份。 43、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贪污罪;私分类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44、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 45、贿赂犯罪 4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47、法条竞合、共同犯罪、罪数 48、滥用职权罪(故意);玩忽职守罪(过失) 49、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50、本章其它渎职罪名 放纵走私罪:海关;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

2026-04-11 17:31:35

法考资料分享(2月28日)

【法考基础题库】 https://tyvjw.xetslk.com/s/1Y34n0 【法考八科考点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5p2Y 【法考入门指南】 https://tyvjw.xetslk.com/s/3lWZA3 【刑法、民法易混淆概念对比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moNM 【刑法打卡表】(两个月过一遍刑法) https://0arw6.xetslk.com/s/1hCTAx 【刑诉流程卷轴】 https://tyvjw.xetslk.com/s/1tBbux 【刑法复习资料包】https://0arw6.xetslk.com/s/3AsEWa 【法考八科思维导图】 https://tyvjw.xetslk.com/s/1ETZXw 【法考客观题回忆版真金题】https://0arw6.xetslk.com/s/4hQFwy 【法考八科精讲学习包】 https://0arw6.xetslk.com/s/ktmiU 【法考三诉速记手册】 https://tyvjw.xetslk.com/s/3KAFb2 【理论法主观模拟题】 https://0arw6.xetslk.com/s/2H5ngB 【刑法常考法条】 https://0arw6.xetslk.com/s/1i2BMr 【主观题小案例练习】 https://tyvjw.xetslk.com/s/38w09 【论述题模拟题】 https://tyvjw.xetslk.com/s/3QSEm1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https://tyvjw.xetslk.com/s/22cpQo 【肖沛权老师刑诉答题模板】 https://tyvjw.xetslk.com/s/2kexnP 【2025年法考新大纲强化专题】 https://0arw6.xetslk.com/s/3Re7gQ 【2025法考新增速递】 https://tyvjw.xetslk.com/s/4gVGy7 【刑法分论复习】 https://tyvjw.xetslk.com/s/syJbb 【《民法典》应知应会知识】 https://tyvjw.xetslk.com/s/4v5otI 【法考客观真金题在线题库】 https://0arw6.xetslk.com/s/kamRo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与民法典关联对照】 https://tyvjw.xetslk.com/s/2AzC1B 【2025年法考放宽地方名单】 https://0arw6.xetslk.com/s/4e1l3W 【刑诉记忆口诀带背】 https://0arw6.xetslk.com/s/1JIHY5

2026-04-09 17:22:22

【基础阶段】考点打卡Day 22,学习刑法的“不具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法考知识储备到位,考场方能游刃有余!基础根基打牢,题型方能灵活应对! 跟着小法,学习法考知识点!搭配相关练习题,学以致用,巩固实践! 2026年法考备战进行时!全力以赴,成功上岸! 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不具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01 知识点详解 不具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一) 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界定及后果 1. 事实认识错误,是对案件事实要素的认识错误,亦即,行为人主观上对各种不法要素(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主体身份,时间、地点、方法;数额、次数、情节) 的认识,以及对违法阻却事由客观构成条件 (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 的认识,与客观发生的事实不一致。 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成立某罪故意的必要认识要素 (如行为、对象、结果等) 产生认识错误、欠缺认识 (抽象错误) 时,会导致该罪故意不成立。对必要要素有认识(具体错误),不影响故意成立。 2. 违法性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行为的刑法性质 (是否是犯罪)的认识错误,或者对行为、对象等要素的法律定性产生误认。通常表现为误将有罪行为认为是无罪行为而实施。 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但不具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阻却责任(具有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责任)。 (二) 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区分: 是认错了事实还是弄错了事实的法律性质 区分二者,要看行为人是对事实本身认错了 (例如,将 A 对象误认为 B 对象): 还是对事实要素的法律定性弄错了 (例如,认识到了对象是事物 A,但误认为A 事物不是法律规定的对象;或者认识到A 行为,但误认为 A行为不是犯罪)。一般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中,行为人对于事实(行为、对象、结果等) 没有认错,只是对法律定性 (事物、行为的法律定性) 认错了当然二者并非对立关系,也存在事实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并存的情况。 (三) 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定位 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要素,违法性认识错误不会导致故意不成立。违法性认识是主观责任的要素,违法性认识错误会影响责任的有无和大小。 (四) 违法性认识错误分为两类 1. 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社会公众在当时场景下能够认识到行为犯罪) 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会影响责任有无,可能会影响责任大小。行为人仍然有罪。 2.不具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社会公众在当时场景下也不能认识到行为犯罪) 的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责任。行为人无罪。 不具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通常情形有: (1) 由于通讯不发达、所处地区过于偏僻等原因,行为人不知法律的存在。 (2) 由于国家相关法律宣传、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懈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特定领域的行政、经济法规,完全没有意识。 (3) 刑罚法规突然改变。 (4) 法律规范体系完全不同的外国人进入中国时间过短,对自己的行为可能违反法规范一无所知。 (5) 知道刑罚法规的存在,但由于法规之间有抵触,错误解释刑法,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合法。 (6) 从值得信赖的权威机构(如司法机关) 那里获得值得信赖的信息或者阅读以前法院作出的判决,根据相关结论,认为自己的行为合法。 (7) 行为人知道,他人以前曾经实施类似行为,并没有得到刑罚的否定性评价,从而坚信自己的行为合法。 【考点归纳】 1.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区分:是认错了事实,还是弄错了事实的法律性质。 *2.违法性认识错误分两类:不具认识可能性(社会公众在当时场景下也不能认识到行为犯罪)的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责任,行为人无罪。具有认识可能性,仍然负责。   02 真金题带练 (2018年回忆版单选)甲以禁用方法猎捕了 30 多只猫头鹰,但是,甲并不知晓猫头鹰是濒危野生保护动物。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甲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主观上没有故意,不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B.甲具有故意,可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C.甲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不能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D.甲对于犯罪对象没有认识,不能构成故意犯罪,可构成过失犯罪 【参考答案】 B

2026-04-09 17:18:45

法考资料分享(3月1日)

【法考基础题库】 https://tyvjw.xetslk.com/s/1Y34n0 【法考八科考点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5p2Y 【法考入门指南】 https://tyvjw.xetslk.com/s/3lWZA3 【刑法、民法易混淆概念对比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moNM 【刑法打卡表】(两个月过一遍刑法) https://0arw6.xetslk.com/s/1hCTAx 【刑诉流程卷轴】 https://tyvjw.xetslk.com/s/1tBbux 【刑法复习资料包】https://0arw6.xetslk.com/s/3AsEWa 【法考八科思维导图】 https://tyvjw.xetslk.com/s/1ETZXw 【法考客观题回忆版真金题】https://0arw6.xetslk.com/s/4hQFwy 【法考八科精讲学习包】 https://0arw6.xetslk.com/s/ktmiU 【法考三诉速记手册】 https://tyvjw.xetslk.com/s/3KAFb2 【理论法主观模拟题】 https://0arw6.xetslk.com/s/2H5ngB 【刑法常考法条】 https://0arw6.xetslk.com/s/1i2BMr 【主观题小案例练习】 https://tyvjw.xetslk.com/s/38w09 【论述题模拟题】 https://tyvjw.xetslk.com/s/3QSEm1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https://tyvjw.xetslk.com/s/22cpQo 【肖沛权老师刑诉答题模板】 https://tyvjw.xetslk.com/s/2kexnP 【2025年法考新大纲强化专题】 https://0arw6.xetslk.com/s/3Re7gQ 【2025法考新增速递】 https://tyvjw.xetslk.com/s/4gVGy7 【刑法分论复习】 https://tyvjw.xetslk.com/s/syJbb 【《民法典》应知应会知识】 https://tyvjw.xetslk.com/s/4v5otI 【法考客观真金题在线题库】 https://0arw6.xetslk.com/s/kamRo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与民法典关联对照】 https://tyvjw.xetslk.com/s/2AzC1B 【2025年法考放宽地方名单】 https://0arw6.xetslk.com/s/4e1l3W 【刑诉记忆口诀带背】 https://0arw6.xetslk.com/s/1JIHY5

2026-04-09 17:03:57

《民法典》应知应会知识!全是法考重点!

民法是法考中的重要科目,基础性强,占分比重,和其他学科关联性强。《民法典》则是民法核心的法律法规,在民法的学习中占据着重要位置。 《民法典》共分为7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一起来看《民法典》中,有哪些法考er应会应会的知识点! 总则编  基本规定 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体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 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事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民事权利 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规则)。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 关于民事责任、诉讼时效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维护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稳定法律秩序。 物权编 通则 将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一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三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等共同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詈权的具体规则; 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删除有关扣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细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 占有 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合同编 通则 通过规定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多数人之债的履行规则等完善债法的一般性规则; 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 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问题,明确了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 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移转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 通过吸收现行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的规定,完善违约责任制度。  一般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为适应现实需要,在现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 15 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 一是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增加了保证合同; 二是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 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 四是增加规定合伙合同,将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  其它典型合同 一是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买卖合同。 二是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三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四是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典型合同。  准合同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 人格权编  一般规定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 一是明确人格权的定义; 二是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三是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四是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一是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二是为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明确从事此类活动应遵守的规则。  三是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姓名权和名称权 一是对自然人选取姓氏的规则作了规定。 二是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肖像权 一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是为了合理平衡保护肖像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 三是从有利于保护肖像权人利益的角度,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解除等作了规定。  名誉权和荣誉权 一是为了平衡个人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草案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 二是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更正或者删除。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一是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 二是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 三是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四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婚姻家庭编  一般规定 一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增加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三是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结婚 一是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二是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三是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家庭关系 一是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二是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离婚 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二是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原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四是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 五是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收养 一是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二是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三是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继承编  一般规定 一是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 二是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 明确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 一是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二是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遗产的处理 一是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二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 三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侵权责任编  一般规定 一是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 一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是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增加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一是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 二是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权利人通 知规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规则。  各种具体侵权责任 一是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增加规定,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是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即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三是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四是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  五是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完善高度危险责任,明确占有或者使用高致病性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为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草案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2026-04-08 17:42:57

【基础阶段】考点打卡Day 24,学习刑法的“犯罪既遂”!

法考知识储备到位,考场方能游刃有余!基础根基打牢,题型方能灵活应对! 跟着小法,学习法考知识点!搭配相关练习题,学以致用,巩固实践! 2026年法考备战进行时!全力以赴,成功上岸! 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犯罪既遂 01 知识点详解 犯罪既遂(既遂结果+实行行为+因果关系) (一) 既遂结果: 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的既遂结果 (分则具体罪名规定) (二) 实行行为 预备行为危害导致结果,不认为是既遂。 (三) 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与既遂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为既遂。由此,并非一有既遂结果出现就一定构成既遂。还需要考查既遂结果是否是实行行为导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实行行为与既遂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认为既遂。 (四) 犯罪既遂后不再成立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犯罪即告完成,不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事后退赃退赔、挽救损失也应认定为悔罪情节,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只可能影响量刑。 但是,在危险犯中,危险状态达到但行为人主动有效防止实害结果发生的,如危险犯、实害犯共用同一罪名,此时危险犯是基本犯,而实害犯是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实属基本犯既遂、结果加重犯中止,则仍可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的中止,可以实害犯法定刑为基准刑适用“应当免除”。  (五) 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处理 02 真金题带练 (2021年回忆版多选)下列选项中,关于行为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的认定,说法正确的有( 不考虑犯罪数额) A.甲绑架了张某的女儿向其勒索赎金,并告知张某将钱用箱子装好放在中华路口的垃圾桶里,后来张某按甲的要求将箱子放在垃圾桶里,但是箱子被他人捡走,张某以为是甲的同伙所为,即使甲未实际取得赎金,但仍认定甲犯罪既遂 B.乙在某知名平台出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以诈骗钱财,陈某在网络平台将货款支付在担保平台,陈某后收到货物后,发现是假冒白酒,遂申请售后并向平台投诉,平台将货款退还给陈某,因陈某已经将货款支付给平台,即使乙未实际取得货款,也认为乙犯罪既遂 C.小偷丙潜入某小区偷电动车,保安赵某通过监控发现了丙的盗窃行为。为了让丙的盗窃行为既遂,赵某等丙盗窃得手,将电动车骑出小区门口 200 米才骑车将其擒获,丙构成犯罪既遂 D.丁以出卖为目的,将妇女李某骗到外省出卖:因为行情不好,加上扫黑除恶,未能将李某卖出,后来两人日久生情,在一起共同生活,因为丁未将李某卖出,故丁构成犯罪未遂 【参考答案】 ABC

2026-04-07 16:54:44

法考资料分享(3月2日)

【法考基础题库】 https://tyvjw.xetslk.com/s/1Y34n0 【法考八科考点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5p2Y 【法考入门指南】 https://tyvjw.xetslk.com/s/3lWZA3 【刑法、民法易混淆概念对比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moNM 【刑法打卡表】(两个月过一遍刑法) https://0arw6.xetslk.com/s/1hCTAx 【刑诉流程卷轴】 https://tyvjw.xetslk.com/s/1tBbux 【刑法复习资料包】 https://0arw6.xetslk.com/s/3AsEWa 【法考八科思维导图】 https://tyvjw.xetslk.com/s/1ETZXw 【法考客观题回忆版真金题】 https://0arw6.xetslk.com/s/4hQFwy 【法考八科精讲学习包】 https://0arw6.xetslk.com/s/ktmiU 【法考三诉速记手册】 https://tyvjw.xetslk.com/s/3KAFb2 【理论法主观模拟题】 https://0arw6.xetslk.com/s/2H5ngB 【刑法常考法条】 https://0arw6.xetslk.com/s/1i2BMr 【主观题小案例练习】 https://tyvjw.xetslk.com/s/38w09 【论述题模拟题】 https://tyvjw.xetslk.com/s/3QSEm1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https://tyvjw.xetslk.com/s/22cpQo 【肖沛权老师刑诉答题模板】 https://tyvjw.xetslk.com/s/2kexnP 【2025年法考新大纲强化专题】 https://0arw6.xetslk.com/s/3Re7gQ 【2025法考新增速递】 https://tyvjw.xetslk.com/s/4gVGy7 【刑法分论复习】 https://tyvjw.xetslk.com/s/syJbb 【《民法典》应知应会知识】 https://tyvjw.xetslk.com/s/4v5otI 【法考客观真金题在线题库】 https://0arw6.xetslk.com/s/kamRo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与民法典关联对照】 https://tyvjw.xetslk.com/s/2AzC1B 【2025年法考放宽地方名单】 https://0arw6.xetslk.com/s/4e1l3W 【刑诉记忆口诀带背】 https://0arw6.xetslk.com/s/1JIHY5

2026-04-07 16:13:25

法考资料分享(3月3日)

【刑法真金题100道】 https://tyvjw.xetslk.com/s/439qKy 【法考基础题库】 https://tyvjw.xetslk.com/s/1Y34n0 【法考八科考点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5p2Y 【法考入门指南】 https://tyvjw.xetslk.com/s/3lWZA3 【刑法、民法易混淆概念对比表】 https://0arw6.xetslk.com/s/1hmoNM 【刑法打卡表】(两个月过一遍刑法) https://0arw6.xetslk.com/s/1hCTAx 【刑诉流程卷轴】 https://tyvjw.xetslk.com/s/1tBbux 【刑法复习资料包】https://0arw6.xetslk.com/s/3AsEWa 【法考八科思维导图】 https://tyvjw.xetslk.com/s/1ETZXw 【法考客观题回忆版真金题】https://0arw6.xetslk.com/s/4hQFwy 【法考八科精讲学习包】 https://0arw6.xetslk.com/s/ktmiU 【法考三诉速记手册】 https://tyvjw.xetslk.com/s/3KAFb2 【理论法主观模拟题】 https://0arw6.xetslk.com/s/2H5ngB 【刑法常考法条】 https://0arw6.xetslk.com/s/1i2BMr 【主观题小案例练习】 https://tyvjw.xetslk.com/s/38w09 【论述题模拟题】 https://tyvjw.xetslk.com/s/3QSEm1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https://tyvjw.xetslk.com/s/22cpQo 【肖沛权老师刑诉答题模板】 https://tyvjw.xetslk.com/s/2kexnP 【2025年法考新大纲强化专题】 https://0arw6.xetslk.com/s/3Re7gQ 【2025法考新增速递】 https://tyvjw.xetslk.com/s/4gVGy7 【刑法分论复习】 https://tyvjw.xetslk.com/s/syJbb 【《民法典》应知应会知识】 https://tyvjw.xetslk.com/s/4v5otI 【法考客观真金题在线题库】 https://0arw6.xetslk.com/s/kamRo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与民法典关联对照】 https://tyvjw.xetslk.com/s/2AzC1B 【2025年法考放宽地方名单】 https://0arw6.xetslk.com/s/4e1l3W 【刑诉记忆口诀带背】 https://0arw6.xetslk.com/s/1JIHY5

2026-04-03 14:26:48

【基础阶段】考点打卡Day 25,学习刑法的“犯罪中止”!

法考知识储备到位,考场方能游刃有余!基础根基打牢,题型方能灵活应对! 跟着小法,学习法考知识点!搭配相关练习题,学以致用,巩固实践! 2026年法考备战进行时!全力以赴,成功上岸! 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犯罪中止 01 知识点详解 中止的特征:自动放弃 + 有效防止既遂结果发生 (一) 中止的时间性: 犯罪过程中 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预备行为) 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既遂、未遂等停顿) 之前均可中止。 1.犯罪既遂之后无中止 犯罪既遂之后,自动恢复原状的,属悔罪而不成立犯罪中止。 2.有明显时空间隔而自动救助不是中止 此外,出现犯罪未遂结局性的停顿之后,在与之前的行为有明显的时空间隔之后,再实施救助防卫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之后的悔罪,不成立中止。 3.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多举犯),应认定为中止。 (二) 中止的自动性: 主观上认为无既遂障碍而放弃 犯罪停顿的原因是“自动放弃”还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被迫停顿),是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标准。 1.判断自动性,应当以“主观说” 为核心标准:自认为无障碍而放弃。 亦即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角度出发认定停顿原因,即基于本人意思而自动放弃 (任意性)。“能达目的”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可能进行到底,而无论客观情况如何。亦即,在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当时不存在客观障碍(或者认为客观障碍不足以阻止既遂),要继续实施犯罪可以既遂,而自愿放弃,即为中止。(自认为无障碍而放弃) (1) 行为人主观上认为不存在客观障碍而放弃,客观上也确实不存在障碍,是典型的中止。 (2) 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不存在客观障碍而放弃,但客观上实际存在阻止犯罪既遂的障碍,也是中止。[事例] 甲持刀欲前往乙家杀乙,走到乙家门口时,认为乙在家,进门就能杀人,但害怕杀人后会判死刑,而放弃杀人; 客观情况是,乙当天不在家,甲对此没有认识到。也应认定甲是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3) 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当场继续实施既遂没有障碍,只是担心日后会发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的,认为是中止。例如,认为继续实施没有难度,只是担心事后被告发、逮捕与受处罚担心被当场发觉后会使自己名誉受到损害,或者以后会被张扬出去,而放弃犯罪行为的,具有自动性,认为是中止。 (4)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客观上存在着一些障碍,但认为该障碍并不足以阻止继续实施既遂,基于此认识而放弃,也是中止。 相反,如果确有客观障碍阻止其继续犯罪(或不能既遂,或不能通过犯罪而既遂),或者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存在客观障碍而放弃,则为未遂、预备。(自认为有障碍而放弃、有客观障碍阻止既遂) 例如,因为担心被当场发觉而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担心被当场逮捕而放弃犯罪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都认为存在阻止其既遂的障碍,不具有自动性,认定为未遂或预备。 2.我国刑法中止对于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动机没有限定,动机可能是多样的,只要符合前述“自认为无障碍而放弃”的标准,均可构成中止。 3.基于目的物障碍而放弃,是因客观障碍而不能,一般是未遂或预备。目的物障碍指客观上出现的目标 (B 目标) 并不是行为人主观上意欲侵害的特定目标 (A 目标),因而使得犯罪意图 (欲图侵害 A 目标) 无法实现,行为人因此而放弃,不能认定为自动放弃。 (三) 中止的客观性: 停止犯罪 1.一般情况下停止犯罪即可。指行为人放弃犯罪,结果就不会发生的情况。 2.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四) 中止的有效性: 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 (本罪既遂结果) 发生 中止的有效性指中止行为(停止行为或救助行为) 导致了犯罪不能既遂,要求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1.“犯罪结果”应理解为作为本罪罪名既遂标准的结果 (实害、具体危险、抽象危险);而不是说没有造成任何实害损失结果。 2.犯罪中止与因果关系。 (1) 一般情况下,犯罪结果(本罪的既遂结果) 未发生,是因行为人停止犯罪导致,或者是因行为人救助导致,这是典型的中止。 但是,犯罪中止是偏向主观的判断,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自动放弃(自认为既遂没有障碍而放弃)、有中止行为,并不要求犯罪结果不发生与中止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 修正规则之一:在行为人尽了真诚的、最大的救助努力的情况下: 结果没有发生尽管非因救助行为导致,也认为是中止。例如,行为人为防止结果的发生作出了积极努力,但其危害行为本身因偶然因素导致结果不能 (但具有导致结果的危险): 或者被害人自己救助导致结果未发生,或者他人行为防止了结果发生: 或者行为人与其他人的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时,仍然成立中止犯。 (3) 修正规则之二: 在行为人尽了真诚的、最大的救助努力的情况下:结果发生了,但系其他原因导致(其他因素中断因果关系),而非实行行为导致,也认为是中止。 3.中止不成(既遂)。实行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积极救助,也是既遂(中止不成),而不是中止。还有,虽出现介入因素,但并不能中断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也仍为既遂。 02 真金题带练 (2015年单选)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对飞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参考答案】 A

2026-04-03 14:19:48

喜乐闹元宵,法考灯谜会!看看你能答对几个?

元宵佳节,正是赏灯猜谜时 当元宵灯谜遇上法律知识 会碰撞出怎样的火花? 跟着小法,边猜灯谜边复习法考知识 01 看似免费实则坑,得利无因要返还 (打一民法术语) 谜底:不当得利 解析: “看似免费”暗示没有付出代价,“得利”即获得利益,“无因”指没有合法根据,“要返还”是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985条,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 02 站着说话 (打一法律行为) 谜底:起诉 解析:“站”即“起”,“说话”即“诉”。 03 一笑泯恩仇,庭外化干戈 (打一法律术语) 谜底:庭前和解 解析:不用开庭,在庭前就把矛盾化解了。这是民事诉讼中高效解决纠纷的方式。 04 口头答应不作数,白纸黑字才算数 (打一民法原则) 谜底:要式原则 解析: 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特定形式(书面、公证等)才能成立或生效。比如房屋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等,光口头约定可不行! 05 本想偷只鸡,顺手牵了羊 (打一刑法概念) 谜底:概括故意 解析:行为人只有概括的犯罪意图,没有明确具体的侵害对象。比如只想偷东西,结果偷了什么算盗窃罪都成立。 06 父亲欠债子不还,个人债务个人担 (打一民法原则) 谜底:责任自负原则 解析:民事主体仅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与他人无关。 07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打一刑法主观心态) 谜底:间接故意 解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像明知山有虎还要上山,对可能被老虎咬伤的结果持放任态度。 08 他人之物占为己,拒不归还触刑律 (打一刑法罪名) 谜底:侵占罪 解析:法考注意区分 “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 与盗窃的 “秘密窃取”。 09 为保自身伤他人,限度之内不担责 (打一刑法术语) 谜底:正当防卫 解析:针对不法侵害,防卫适时、适度,不负刑事责任。 10 心想偷钱包,手却拿手机 (打一刑法概念) 谜底:对象错误 解析: 想偷钱包,结果拿走了手机——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仍在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刑法理论上,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11 元宵团圆少一人 (打一法律术语) 谜底:缺席审判 解析:在法律程序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审判。 12 汤圆有馅也有皮,馅儿丢了皮儿急 (打一民法概念) 谜底:主物与从物 解析:民法中,从物依附于主物,但主物处分及于从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3 一碗汤圆分着吃,份额事先讲清楚 (打一民法术语) 谜底:按份共有 解析: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14 元宵赏灯人太多,分批入场按号来 (打一诉讼法术语) 谜底:排队候审 解析:按顺序等待法院审理,法考常考 “审理顺序” 与 “候审状态”。 15 半路杀出程咬金,想偷东西没偷成 (打一犯罪形态) 谜底:犯罪未遂 解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能得逞。

2026-04-03 14:15:38

2026年法考VIP班!法大法考专业护航,主客备考稳步推进!

主客一体VIP班 2026年法大法考 01 适合人群 法学基础薄弱,学习起步较差,缺乏入门指导的考生。 在职备考需兼顾工作和生活,精力实在有限的考生。 复习时间零碎,自制力差,难以长期坚持的考生。 法考知识点繁多,面对教材内容无从下手的考生。 02 课程特色特别增设先行阶段。助你稳稳打好基础,赢在起跑线。 两年学习护航。含有2027年课程,法考备考多层保障。 法大师资亲授课程。学术水平+教学经验,双重保障。 法考黄金课程体系。客观主观分阶段教学,拔高实力。 配套教材+助学工具。精编图书,辅助学习;AI智能助学,带你捕捉并攻克薄弱点。 贴心且完善的服务。全程促学督学,课程无限次回放。 03 咨询报名 识别二维码 获取详细的课程信息、课程优惠 04 贴心服务 ●班主任学习监督。帮助学员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定期跟踪进度,及时提醒督促,成为你的备考管家。 ●人工+AI助教双线答疑。专业助教团队在官网答疑平台内规定的答疑时间及时解答学习疑问;AI助教可24小时在线回答疑问。 ●定期反馈学习情况。清晰告知你的强项与弱项,为复习提供针对性的方向。 ●特色课程。多种辅修小课,帮助学员消化难懂知识点。比如大纲解读课,考前班会课等。 ●海量题库在线刷题。APP、小程序均搭载了自研智能题库。可选章节练习、模拟考试等多种模式,搭配AI助教“法小伴”解析题目和“错题本”功能,让你的刷题事半功倍! ●智能错题本、每周学习总结报告。多种辅助工具帮助你快速理清薄弱点,查漏补缺。

2026-04-03 1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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